临床实习教学是医学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最后教学阶段。鉴于目前学生临床实习受到社会上求职新情况带来的冲击和诱惑的影响,组织纪律比较松懈,实习质量有所下降,为排除干扰,帮助和督促实习生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全方位加强临床实习管理工作,是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师共同的职责。
(一)实习生行为规范
一. 实习生在实习前必须认真学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教育、实习上岗教育;实习生到科室后,完全按照科室成员要求参加医院政治学习、党团活动、业务学习、学术活动。
二. 实习医生在病房、门诊等处工作时,要求服装整洁,工作衣帽穿戴整齐,着软底鞋。女实习生不得化浓妆戴首饰。男实习生给女病人作体检时,必须有女医护人员在场。
三. 实习必须按计划进度进行,不得任意提前或延后结束。实习期间,严格按照医院规定参加临床、门诊、急诊的值班和救护,不准随意换班;服从医院安排,不得自选或擅自调换实习科室。
四. 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视病人为亲人,严禁以任何借口把病人当作试验对象,不能为学习技术而增加病人痛苦,影响病人康复。对危重病人进行检查时,特别应注意避免发生意外。
五. 接触病人态度要诚恳耐心,言行举止须端庄大方,养成文明礼貌的习惯。谨慎答复病人的问题,不熟悉不了解或预后不良的话题需请示指导教师后再恰当地回答。对实习医院的科研成果、医疗统计数字以及病人的病情等属于保密范围的资料,不得泄露。
六.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敬廉崇洁,公道正派,不得私自进行各种治疗和手术,不得任意自行更改医嘱和不按规定开具各种医疗证明。严禁和病人拉私人关系,杜绝“以医易物”等不正之风。总之,不借实习之便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七. 刻苦钻研业务,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程序,严谨求实,不可急于求成,好高骛远,单纯追求技术操作,忽视“三基”训练。
八. 爱护医院的医疗设备,未经带教教师同意,不得擅用,若有毁、损,照章赔偿。
九. 爱护公物,注意节约,反对浪费。不准把病房公物占为己有,不准在病房使用电炉等,不得把胶布、病历纸或检查申请单等挪作他用。如有损坏或丢失物品,按医院赔偿制度处理,由个人负责赔偿。
十. 尊重指导教师及医院各级工作人员,加强各方面的团结与合作。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闹无原则纠纷,严禁吵架事件发生。
(二)实习医生职责
一. 实习生实行10小时在班制(包括晚间3个小时),24小时值班制。在此期间,实习生对分管的病人全面负责,分管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应做到随叫随到,并积极参加救护。
二. 实习生进入病房后,在带教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履行实习医生的职责,认真负责管好分管的病人。
1. 对入院的新病人,实习生必须在10小时内保质保量书写完整的住院病历,主动交带教教师批改;及时打印修改后的病历,并做好首次病程记录。
2. 密切注意病人病情变化,做好病程记录;参加危重病人的抢救,特别要求做到随时记录。
3. 分管病人手术,实习生应提前进入手术间,手术结束,护送病人回病房;按指导教师的要求写好术后医嘱、手术记录。
4. 实习生主动经常和病人接触,了解病人的思想变化,帮助他们解决因疾病造成的心理负担,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
5. 尽可能陪同病人做特殊检查(如:放射学、内窥镜、B超等),书写检查记录,从中发现对疾病有价值的资料;陪同会诊医师检查所分管的病人,并向带教教师报告会诊意见。
6. 保证病史资料的完整性,实习生要及时按要求将检查报告单收齐,归入病历中备案。
7. 接分管病人出院的通知后,及时书写出院小结和出院记录,不能耽误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的时间。
三. 实习生每天提前半小时到病房,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医护交班和查房。
1. 查房时,实习医生汇报病历、病人病情及有关检查报告,主动大胆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虚心请带教教师指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及时记录教师对该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
2. 在带教教师的指导下,书写规范的医嘱、处方及各种医疗单据,经带教教师签名后才有效。实习生无处方权。
四. 参加医院、实习科室组织的各种病例讨论会、小讲座及其它学术活动,必要时,实习生应汇报病历;认真听取发言,作详细的讨论记录,交带教教师审阅后,归入病历中备案。
五. 主动承担一定的护理工作,如执行临时医嘱、抽血、补液、测量血压和体温、术前备皮和术后换药等。在带教教师指导下,进行腰穿、胸穿、静脉切开等技能操作。
六. 实习生值夜班时,应在值班医师带领下,对危重病人进行巡视,不得擅自离岗,也不能随意和他人调换。
七. 实习生在内、外、妇、儿四科实习结束并按要求完成大病历书写者,必须参加出科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无故不参加出科考试,或出科考试不及格者,毕业时不发给毕业证,继续留在所在科室实习,待再参加出科考试及格后,补发毕业证。
八. 在带教教师指导下,按时认真完成毕业论文。如发现有造假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九. 实习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毕业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